关于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将纳税人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和报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对目前仍使用财务专用章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财务专用章,马上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二)对目前仍使用“旧式样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立即刻制及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三)对2011年4月1日起新开业纳税人和办理名称变更后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刻制并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二、新式发票专用章的报备工作
(一)对2011年4月1日起新开业纳税人和办理名称变更后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的“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栏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备查。
(二)对2011年4月1日前已办理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请于2011年8月31日前携带《发票领购簿》到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导税台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栏目及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备”字样,并在《申请表》的“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栏加盖“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后交管理员核对办理“新发票专用章”的报备事宜。
三、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企业衔头发票使用和印制问题
(一)在总局“公告”发布(2011年1月21日)前已批准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企业衔头发票,在发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二)2011年1月21日起申请印制套印发票专用章的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在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和报备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管理员联系。新式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可致电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2011-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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