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向海关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报关专用章印鉴备案。报关企业应在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报关专用章印鉴备案。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及“报关专用章”字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且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详情请参阅:
 广州报关专用章样式尺寸介绍
 
 广州报关专用章海关公告
 
 广州市(除番禺、花都、从化、黄埔、增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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